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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2 10:18:42

损毁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东阳一当事人被罚3000元

损毁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东阳一当事人被罚3000元

近日,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查处了一起损毁古树名木保护设施案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收到市政公用事业中心提供的线索,位于御乾堂红木家具店前的古树名木保护围堰被破坏。
收到线索后,执法队员立刻赶往现场查看,发现该古树为树龄220年的樟树。根据现场勘查,该樟树无被砍伐痕迹,根茎未裸露,但是西侧和北侧的保护围墙被损毁。现场散落着红砖,现场已砌有约20厘米高的新围墙。执法队员经多方走访调查后确认当事人,了解到因道路拓宽需要,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当事人私自损毁该古树保护设施。
“我不知道拆古树的保护围墙也要经过审批,以为只要不伤害樟树,再把围墙砌回去就行。”在经过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及普法后,当事人后悔地说道。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现该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修复了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是珍贵的历史财富,其保护设施需要专人进行修缮。如有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应,切不可私自拆除,以免伤害古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条链接: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1.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2.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3.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4.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以案说法】请注意!损毁古树名木保护设施将被严惩!
来源:东阳综合行政执法,供稿:楼巧玲,编辑:傅清源,审核:孙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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