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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影视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影视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浙江省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实际,现阶段登记管理保护重点为实验区内影视文化企业的剧本、电视剧、电影、道具、服装、人物形象等作品,待条件成熟,对演艺秀(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纪录片、微电影、场景、文化创意等逐步开展登记管理保护。
第三条 东阳市政府建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影视版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开展实验区内的影视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工作。具体任务为:
(一)在浙江省作品版权登记主管部门的委托、指导、监督下,受理、初审影视版权申请,代发《作品登记证书》,做好影视版权登记备案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影视版权侵权纠纷调解及调查取证工作;
(三)做好影视版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公告相关登记信息;
(四)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影视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工作;
(六)积极开拓影视版权交易市场。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市影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影视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影视版权登记
第五条 影视版权登记申请人为注册在浙江省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内的影视公司或影视从业人员,其申请登记的影视作品必须是通过原创、受让或者继承取得版权的作品。
第六条 影视版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申请人需要申请登记的,可向市影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材料:
1.剧本登记应提交登记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权利保证书各一份;
2.电影、电视剧完成片登记应提交登记申请书、作品的光盘或数字贮存盘、公映许可证或发行许可证、权利保证书各一份。
3.道具、艺术戏剧服装、人物形象登记应提交登记申请书、作品说明书、作品的设计草图及实物照片、权利保证书各一份。
第八条 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九条 影视版权权利人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影视版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影视版权权属证明、转让协议、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市影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影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上报作品登记机关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影视版权,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市影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市影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呈报浙江省作品版权登记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市影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初审,认为申请材料不足或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5 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 经浙江省作品版权登记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由市影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发《作品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作品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补发。
第三章 影视版权保护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复制、仿冒他人拥有版权的影视作品。
第十八条 影视版权可以许可或者转让。使用他人许可的影视版权,应当与版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向市影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影视版权权利人发现被他人侵权,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和解;
(二)由横店影视产业协会影视版权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调解无效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于仿冒、复制他人影视版权,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可由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影视版权登记,被浙江省作品版权登记主管部门撤消登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申请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影视管理和保护工作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影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市影视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影视版权登记管理保护所需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9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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